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6项

2025-04-07 06: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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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6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回答2:

该项为:“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