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限制(外部限制)
形成权之行使首先要受到外部限制。所谓外部限制,就是在保证形成权可自由行使的前提下,以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对形成权行使加以限制。
2、特殊限制(内部限制)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这也是基于形成权的特殊效力而作的限制。前已述及,形成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无须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其对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之稳定威胁至极,因而原则上不允许权利人行使权利设置条件或期限。
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
(2)形成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间约定的条件(《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例外)。
(3)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扩展资料: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 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9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形成权
形成权就是指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例如: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人订立的超过自己能力范围的合同,该合同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有一个月的时间就行追认。形成权很多情况下是法定的情形。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为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保护权利相对人的合理预期,行使形成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不得附条件。
由于形成权无需他人的协助就可以单方面的决定他人的法律地位,变动法律关系,这时候再附上条件和期限,致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更加处于他决的状态,更加不利于相对人,所以不可以附上条件或者限制。
例外情况: 可以附随意条件,或者经过相对人同意
可以附上确定的期限,或者相对人同意
形成权的特征
1、形成权一般为法定的,例外:合同约定解除权(意定)
2、形成权一般无需通过诉讼行使,例外:债权保全中的法定撤销权,违约金增减请求权(须通过法院行使);
3、形成权一般需明示方式行使,个别可通过默示方式行使,比如: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5、行使形成权的限制:
(1)时间上的限制:个别形成权规定了除斥期间,比如: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追认权、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的追认权为1个月(《合同法》第47~48条);合同撤销权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合同法》第55条);合同解除权: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行使(《合同法》第95条);
(2)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不得撤回。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