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定工伤时用了医保住院,认定後医保要求退返所有医疗费用合理吗?

2024-11-08 06: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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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法
工伤费用使用工伤保险报销,单位不及时办理工伤认定造成无法报销的,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回答2:

工伤医疗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医疗保险,只是支付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费用,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为第三人交通肇事认定为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支付。你擅自放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属于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那么,你只好自己负担。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回答3:

工伤用的应该是工伤保险基金,只有疾病才用医疗保险基金。五险是并立,又不能互相用。

你是工伤,却刷了医保,刷了医保的钱工伤当然不支付了。

而且你说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那医疗费就全部找对方啊,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医保更不支付。

交通事故工伤对方全责的,工伤保险基金当然只负责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了,这没有什么错,该给你的钱都给了阿。

你要么就当月到医院去要求把钱退回医保账户,然后自己现金/银行卡垫付,然后再去找找事对方要全部的医疗费。

工伤本来就不能用医保的钱,医保有权利要求你把钱退回。

回答4:

凡是属于工伤、交通事故等,应当由工伤保险或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不能使用医保报销。医疗费要么向肇事方索赔要么要求工伤保险报销。

回答5:

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