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员工在外面兼职,违反劳动法吗?

2024-11-03 15: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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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违法,但有限制。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对赔偿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词条 国有企业_

回答2: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国企员工是可以在外面兼职的,但是也有需要注意的地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兼职可以,但是不能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还有,不知道你在本单位有没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之类的协议,如果签订,你没有遵守,就违法了。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所以,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回答3:

  不违法,但有限制。
  现行劳动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前提是现单位无异议,新单位知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主张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对赔偿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答4:

国企员工在本单位正常上班儿。用剩余时间做外面的兼职是不违反劳动法的。

回答5:

如果兼职与本职工作无关,也不需要利用原单位资源、不影响正常工作就可以,如财务人员晚上兼职做家教。否则,可能就会违反公司的员工守则以及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