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简言之,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对进口商的作用
在申请开证时,不必交付全部货款,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担保品,或提供保证人做担保,减少资金占用。
在付款后,可以肯定地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凭以提货,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可通过信用证条款,规定出口商交货期限,促进出口商按时交货,既可保证资金运转通畅,又可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负担货价波动的风险。
可通过信用证条款,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保证货物质量、数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单据的种类及份数,以减少贸易风险。
2.对出口商的作用
因有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并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的单据,肯定能取得货款,收汇安全有保障。而且,按国际惯例一般是由当地银行垫款议付,不必直接向国外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可加速资金周转。
由于收款有保证,出口商比较容易取得银行的贷款。例如装运前的打包放款、装船后凭单据做出口押汇等,有利于出口商的资金周转。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都须经过贸易和外汇管制当局的批准,所以出口商只要接到有效的信用证,就可放心发运货物,货款一定能完全收到。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方式可避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限制外汇转移而产生的风险。
3.对出口地银行的作用
因有开证银行的保证,只要出口商交来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即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因而对出口商放款及融通资金的安全问题较有保障。
根据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及受益人的资信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可扩大业务,增加利息、手续费等外汇收益,这是外汇银行很重要的业务收入
4.对进口地开证银行的作用
(1)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不必马上付款,所以在收取开证押金的情况下,可以占用开证人的开证押金,并可得到开证手续费收入。
(2) 可以扩大业务内容,加强与客户的关系。如可叙做进口押汇,招揽介绍仓库、报关、运输等业务,同时也能增加利息、手续费等外汇收入。
总之,信用证对进出口双方起到了两个作用:
一是银行的保证作用,
二是融通资金的作用.
从银行来看,
一方面可以增加营业收入;
另一方面可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进出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