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种互联网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应该都发现了,我们经常被要求勾选一个“用户协议”,以表示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相关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用户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其中念消的条款,不了解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和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那么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合同条款制定的时候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所以《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只要一份用户协议符合《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要求,而且仔液知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原则上基本可以认为它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有用户协议,企业就能“为所欲为”吗?
并不是的,这个时候有一个操作,叫做“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判定,在第四十条中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埋型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协商就制定出来了,用户也在各种原因下自愿签署了,但如果企业想要依靠这样的协议文件免除自己理应担负的责任,加重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这都是行不通的。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不合理之时,用户是有权主张合同文件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