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以过去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基础,以《民法通则》为指导,汲取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移植和借鉴了国外立法,弥补了过去三个合同法过于原则、过于简单的缺陷,是一部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完善市场交易规则,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也是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须注意以下问题:
(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但不能认为凡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都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有些人身权利本身具有财产属性和竞争价值,如商誉、企业名称、肖像等可以签订转让、许可合同,因此受《合同法》调整。此外,不能将人身关系与它所引起的财产关系相混淆,在婚姻、收养、监护关系中也存在与身份关系相联系但又独立的财产关系,仍然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如分家析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3)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这样的调整范围与以前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相比,有适当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