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法",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
劳动安全法的内容十分广泛,它涉及生产和经营的各个领域,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工厂的生产活动,涉及来自各方的不安全因素的危害,也是机器设备最集中的场所。因此,围绕工厂的活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技术规程,主要内容包括:
1.工厂工作场所或环境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这类规定,通过规定工厂区域和工作场所内安全标志、设施、各种机械位置以及光线、通道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指标,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安全的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
2.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这些技术规范主要通过规定机械各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压力机械安全装置、危险部位的安全指示装置的标准和要求,以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3.电器设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电器设备质量安全,设备的安装、操作,线路的回调,定期的检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4.锅炉压力窗口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压力窗口安全监察规程》等。具体内容包括压力窗口的制造、运输、安装、保用、保养、维修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5.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如《起重机安全规程》等。内容包括起重机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行为规范、安全标记和操作信号规范等。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建筑安装工程具有高空作业、露天作业、流动性大家、劳动强度大家和劳动条件差等特点。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国家颁布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各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这个规程对施工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
(三)矿山安全法律规范
矿山是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劳动场所。为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以《矿山安全法》为了基础的一系列矿山劳动安全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度和台阶的宽度;供电话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以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2.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山开采基本安全条件;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露天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乡镇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等。
3.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矿用产品的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矿山企业设备安全管理规程;矿山设备安全检查与维修规程等。
4.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保护地面建筑物及井筒的矿(岩)柱标准;地面建筑需设安全矿柱的规定;地面建筑物下开采的安全规定;井下境界和巷道矿(岩)柱标准;对于井下境界和巷道矿柱的保护规定等。
说实话,我不知此题用意。就个人理解说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所谓的“劳动安全法”,如果涉及劳动者劳动安全问题,《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刑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法律规定。
如:违反劳动安全法的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犯罪的,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劳动行政部门对其施以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无使用证而运行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锅炉压力容器有事故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应责令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安全认证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