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是多少

2024-11-19 18: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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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主持人]大家下午好!近期,海关总署发布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文件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这一新措施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下午,驻邮局办事处将就这一新措施的实施进行现场解答。

[主持人]孙主任,请您先简单解读一下43号公告。新公告与即将废止的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 [1994]774号)相比,有什么不同?

[孙晓峰]新公告与即将废止的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 [1994]774号)相比,只有两个地方不同。新的第43号文件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而关于这两项内容的原规定是: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孙晓峰]前后对比,免征税额从原来的500元(港澳台地区为400元),调整为50元。而且,台湾地区也开始执行与港澳地区相同的免税和限值标准。

[孙晓峰]此外,公告还明确,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孙晓峰]此外,关于商业邮件,海关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那么只要是公司或者是商业性质的邮递包裹,全部应该按照货物办理通关。以前一些网络代购公司寄来的物品,靠着个人邮寄的擦边球逃税,以后海关将严格对此进行监管。按照我国法律,以这种方式逃税,个人累计达到5万元,单位累计达到50万元的,就可以按照走私处理。

[马骊]我们可以以一款在欧洲售价1000元的某国际品牌香水为例,按照当前50%的进口关税税率、免征税额度为500元计算,这款香水9月前作为“自用物品”邮递入境不需要缴税,但9月后邮递入境就要缴纳关税500元。

回答2:

除港澳台地区的海外个人邮寄物品的免征税额为50元人民币。解释一下,50元是征税额,非物品价格。这里首先要了解“物品完税价格”和“物品完税税率”,每种物品的这两个数据可以在海关官网上查到的。征税额=邮寄物品单位完税价格×邮寄物品单位数量×物品完税税率。打个比方,奶粉的完税价格为每千克200元,完税税率15%,既购买1千克的奶粉的征税额为30元,因为50元为征税额的起征点,故1千克的奶粉不用征税。若购买2千克奶粉,既征税额为60元,按50元免征的规定已超过了,故这2千克奶粉就要征税了。具体每种物品的完税价格和完税税率在海关都是既定的,可以查到。要注意,物品的征税不是按你购买物品的实际价格,而是海关既定的完税价格。

回答3: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免税额度是指物品货值小于1000RMB,且税额小于50元。
2010年43号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回答4:

海外个人邮寄物品的免征税额为50元人民币。50元是征税额,非物品价格。征税额=邮寄物品单位完税价格×邮寄物品单位数量×物品完税税率。具体每种物品的完税价格和完税税率在海关都是既定的,可以查到。物品的征税不是按你购买物品的实际价格,而是海关既定的完税价格。

拓展资料:

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药品,如烈性毒药、毒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

同时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西药出境,在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有禁止出境的成分的,海关审核后正常放行。

像麝香虎骨膏等就不可以邮寄,其含有濒危动物成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输、携带或是邮寄犀牛角和虎骨进出境。凡包装上标有犀牛角和虎骨字样的物品,一律视为含有犀牛角和虎骨。

回答5:

邮递物品通关征免依据
1、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进出境邮递物品验放及征免限额)
2、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
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发布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带和个人邮递中药材、中成药出境的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旅客携运和个人邮递文物出口的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9、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10、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发布重新修订《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