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现代电梯主要由曳引机(绞车)、导轨、对重装置、安全装置(如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等)、信号操纵系统、轿厢与厅门等组成。这些部分分别安装在建筑物的井道和机房中。
通常采用钢丝绳摩擦传动,钢丝绳绕过曳引轮,两端分别连接轿厢和平衡重,电动机驱动曳引轮使轿厢升降。电梯要求安全可靠、输送效率高、平层准确和乘坐舒适等。电梯的基本参数主要有额定载重量、可乘人数、额定速度、轿厢外廓尺寸和井道型式等。
扩展资料
高层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情况设置消防电梯。通常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1台消防电梯;建筑高度超过33米的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米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消防电梯应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防电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梯
国家关于安装电梯的规定:
2006年3月31日,国家建设部以建办标函(2006)183号文发出《关于做好GB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GB/T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GB/T50362-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等单位,自4月起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全国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提供师资力量。
这3项国家标准,前两项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后一项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住宅建筑规范中关于电梯配置的有关规定和GB50096-1999(2003版)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基本相同,现摘录如下。
第5.2.5条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第5.3.1条 7层及7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1.建筑入口;2.入口平台;3.侯梯厅;4.公共走道;5.无障碍住房。
第7.1.5条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和减震措施。
第7.2.3条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第9.7.3条 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第9.8.3条 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国家规定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