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非医保部分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人民网: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超额赔偿后的诉讼路径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健全和保险机构未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或及时施救的需要,肇事车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肇事车主垫付相关费用后。
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三者责任险,导致肇事车主实际垫付金额超过其应赔偿金额,而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已获赔偿或未获足额赔偿。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及肇事车主超额垫付的费用如何主张权利,通过怎样的诉讼路径实现其权利,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人员做法不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与权威。
一、受害人已获足额赔偿情形下肇事车主超额垫付费用的追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垫付费用而相关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车主垫付费用,其各项损失均获足额赔偿,便不再向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不会提起诉讼。
此种情形下,肇事车主根据对交通事故所负责任比例,垫付抢救费用中超额部分,仅能向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得向事故受害人主张返还(获取超过事故实际损失的不当得利除外)。
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从而降低因车辆行驶给社会公众可能带来的人身与财产损失风险。
另外,若肇事车辆另行投保了三者责任险(商业险),肇事车主则可根据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因为成立交通事故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就是车主支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代肇事车主在约定的限额内向受害的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主先行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当然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追偿。
二、受害人未获足额赔偿情形下肇事车主超额垫付费用的追回
受害人仅获部分赔偿的情形下,可以依法向肇事车主、承保交强险、三者责任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并提起诉讼。
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受害人仅起诉肇事车主的,法院应当通知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害人仅起诉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通知肇事车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受害人无论起诉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还是仅起诉其中之一,其能获得判决支持的仅应是因交通事故所造成损失未获赔偿部分,已从肇事车主获得的垫付医疗费等抢救费用等不得再重复主张权利。
因此这就会导致受害人的诉讼请求低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金额,而法院一般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也不应当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将全部应赔偿数额支付给受害人,然后由受害人将超额赔偿部分返还给肇事车主。
如果这样判决则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诉讼原则。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请求赔偿其损失后,因肇事车主已先行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等抢救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而未予支付的部分,依法应向肇事车主支付。
在受害人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肇事车主可针对受害人的起诉进行抗辩,同时,按照应负赔偿责任对超额赔偿部分向受害人和保险公司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被告肇事车主(或第三人)非典型的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
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三者责任险(商业)约定责任限额内分别向受害人和肇事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处理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便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
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肇事车主在诉讼答辩中未提出其要求返还超额垫付的抗辩意见,也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法院不得自作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向肇事车主支付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或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而未赔偿的数额,更不得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数额全额判决支付给受害人,然后由受害人将超额获得部分返还给肇事车主。
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对肇事车主超额支付部分向其示明,让其及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经示明后仍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法院在判决说理时,可明确肇事车主针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赔偿追偿权,并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由于肇事车主在本案中经示明后仍未提出独立的请求,故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此外,在受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了全部赔偿,又因肇事车主垫付医疗费等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仅未能按三者责任险(商业险)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已经能足额获得赔偿),此种情形下,肇事车主可按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约定另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另行提起诉讼,而不必与受害人提起的赔偿诉讼合并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超额赔偿后的诉讼路径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非医保部分赔偿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超额赔偿后的诉讼路径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尚未健全和保险机构未及时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因情况紧急或及时施救的需要,肇事车主先行垫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经常发生,肇事车主垫付相关费用后。
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三者责任险,导致肇事车主实际垫付金额超过其应赔偿金额,而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已获赔偿或未获足额赔偿。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损失及肇事车主超额垫付的费用如何主张权利,通过怎样的诉讼路径实现其权利,司法实践中,各地审判人员做法不一,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统一与权威。
受害人已获足额赔偿情形下肇事车主超额垫付费用的追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垫付费用而相关保险公司未予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肇事车主垫付费用,其各项损失均获足额赔偿,便不再向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也不会提起诉讼。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医疗费分为甲类、乙类和自费类。他们定的规矩是甲类全报,乙类报70%,自费一分钱不报。
这种情况下,不通过交警队调解,让伤员直接起诉肇事的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法院审理时不会管这么多类,只要是必要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就该赔,因此,法院判决书上载明的金额,保险公司会老老实实地理赔。
保险公司的要求将非医保部分的钱剔除,这个是合理的,因为商业保险医疗部分报销也是有规定的,只有医保项目可报,而且还有上限,所以非医保部分肯定是不给报的。诉讼费的问题是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的。
你好,医疗费的非医保部分依法应由你承担。诉讼费如果属于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不会赔偿的。可以先协商和解。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