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扩展资料: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这个确实是2回事!!!至于赔偿的问题就要看收费项目上写的什么,如果是保管费,物业负全责,如果是场地占用费,那就不负责。停车费的收支应该要公示的,一部分作为工作人员的酬劳,一部分要用做小区建设上,因为不管他收什么费,都是用了你们业主的场地。
如果物业没有物价局的文件就是属于违规收费。没有交电动车停车费,电动车丢了责任在物业。
两回事,物业费同再收停车费不干扰。不收费丢车,估计没人担责,收费丢车,管理方要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