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厂内装载机不是特种设备。
2、其他机动车辆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之前属于“厂车”的装载机等已划归为“非厂车”。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1、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2、设备运行时,按规定严格记录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的范围。
若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特征的场(厂)内其他机动车辆均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如之前属于“厂车”的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已划归为“非厂车”。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不属于,根据质检办特2010【200】号《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装载机不属于特种设备http://wenku.baidu.com/view/a4b0bd3f0912a216147929d0.html
以前是,现在不是了。
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