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包括检测)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过去是疾控中心检测和出具评价报告,现在归属安监部门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国家现在已经放开给有资质的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当然疾控中心也是可以的,具体检测单位你可以到安监局网上去查,上面一般都会有检测单位已经相应的联系方式的。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二、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28条的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