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所谓的”其他股东“也就只有那一个人了,也就是说,他如果同意,那么当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可以转让。
如果他不同意,那么当然不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按法律规定不同意的这个人应当出资购买该部分股权,如果他既不同意也不购买,那么则视为同意,该股权可以转让。
按《公司法》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扩展资料:
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相互关系有以下几点: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
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
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4、股权转让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
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股权转让而发生改变。
股权与合伙组织财产权的相互关系与以上情况类似。
股权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所有权,但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享有股权的投资人是财产的所有者。股权不能离开法人财产权而单独存在,法人财产权也不能离开股权而单独存在。
股权根本不是什么债权、社员权、等等不着边际的权利。
人们之所以多年来不能正确认识股权与法人财产权,主要是人们没有看到它们产生的源头,没有研究二者内在联系。一些人对法人的习惯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除转让股权的股东外,就剩下一个股东。过半数的算法就是取大于一除以二的最小整数,也就是一,即需要另一个股东同意才能对外转让股权。
扩展资料:
《公司法》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股权转让
根据法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半数”遵循如下原则:
一、如章程有规定,优先遵从章程规定,假如章程规定的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某些人一人多票制,则优先遵从章程规定;
二、假如章程没有规定,则法律规定的“半数”应当是股权比例,而非股东人数。理由如下: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以出资比例(即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征询其他股东的形式其实就是股东会议的形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时所谓的”其他股东“也就只有那一个人了,也就是说,他如果同意,那么当然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可以转让;如果他不同意,那么当然不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的要求,按法律规定不同意的这个人应当出资购买该部分股权,如果他既不同意也不购买,那么则视为同意,该股权可以转让。
一句话,只要有人肯买,你手里的股权肯定能卖出去,不存在因为有谁不同意而砸在手里的情况。
如果是两个股东,一方要求转让股权的,按《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以,如果另一股东接手股权的话,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