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改革的性质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性质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决定的,是不容改变的。只有坚持这一性质,才能不断实现、维护和发展以占中国人口最大多数的工人、农民及其他普通劳动者为主体的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现实和长远利益。
二、改革所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革命,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因为:
1、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而是一种非对抗性的矛盾,因而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环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
2、社会主义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都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地通过改革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制度充满生机和活力.全党同志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基本观点可自觉性。
改革作为一次新的革命,不是也不允许否定和抛弃我们建起来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不是接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那种原来意义上的革命也不是原有经济体制的细枝未节表修补,而是对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生产力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是以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标准。
我国改革的性质是一场新的革命
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
改革开放
指中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经济政策,对外开放的政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厦门试办经济特区,福建省成为全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省份之一。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民经济进入调整时期。1979年9月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允许农民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因时因地制宜,保障他们的经营自主权,发挥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1980年9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到1983年初,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比较系统地提出和阐明了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认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全面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献。政治体制的改革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基本上是同步进行的。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为新时期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
80年代中期,我国的科技、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改革也开始启动。
1979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曾作出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的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设置经济特区,作为吸收外资、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的视窗。1984年4月,又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这14个港口城市。1985年2月,增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区为经济开放区。
经过多年的实践,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改革和开放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成为人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