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商标的主体不合法,主要表现为:(1)企业进行分立、合并、转制或更名等形态变化时,其商标权主体已经相应发生变化,却没有办理商标转让或更名,即商标权主体“当变不变”;(2)企业形态没有发生变化,却自行改变了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即商标权主体“不当变而变”;(3)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并以他人名义进行使用;(4)商标许可使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