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项:打赌举重物,吴某与对方形成射幸合同关系,吴某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致自己残疾。对方与吴某打这种赌,致使吴某陷入受伤风险,体现违法性。损害事实(残疾)也存在。在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相对放松,损害虽由吴某自己造成,但吴某的行为正是因为对方与吴某打赌,陷吴某于风险,所以可以认定因果关系。如果受伤可能性较大,对方及一般人都能预见,那么即便不存在蓄意或放任,至少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相信吴某不会残疾),所以存在主观过错。于是打赌的对方对吴某构成侵权。即便打赌时约定,受伤由吴某自负,但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1项“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所以免责的约定无效,对方仍然要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具体情境是举重物致伤的风险极小,对方及一般人都不能预见,那么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以打赌的对方也需要分担损失。C错误。
D项:《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邀请别人喝酒或者劝酒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前一个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规则,这种作为的义务不履行,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邀请别人喝酒应当承担妥善安置和救助醉酒者的作为义务;而如果撒手不管,就违反了这种作为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何某邀郑某喝酒,该行为产生了作为义务,即何某须妥善安置和救助郑某,保障其人身安全,郑某喝醉了,何某还让郑某醉驾,违反了妥善安置和保障安全的义务,所以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