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民法学上所称为“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这是广义的物的概念,狭义的物,即实物,被认为是物权法上的物,即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具有一定物质形体的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A.物具有非人格性。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B.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D.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E.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对人类有价值;F.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2.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1)动产和不动产。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两者的经济价值不同;固定程度不同;利用方法不同;
(2)主物和从物。此分类的意义在于,从物一般随主物而转移。因为从物的主要功能是辅助主物发挥作用,根据物尽其用的原则,法律上一般认为其应当跟随主物。对主物进行买卖
租赁和设立担保时,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应当推定效力及于从物;
(3)原物和孳息。孳息作为一种新生物、派生物,其所有权一般跟随原物的所有权,换而言之,原物所有权人可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3.物权变动的类型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大致有三种:一为法律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二为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私法上的原因,如继承、时效、先占、添附、遗失物拾得与埋藏物发现等;三为某些公法上的原因,如国家征收、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