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自身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离开本行政区域,如果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以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账户;用人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迁出单位应当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十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