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责任制重点采取哪些措施?落实哪些法律法规?

2024-11-18 0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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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可以从如下方面:
一、加强宪法为核心法律法规的宣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的重大意义,坚持持久、深入、有效地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的实施。要结合部门承担的职责,重点宣传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和具体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要创新宣传形式,依托各类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及车站、公交站牌等人流量大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让法治精神生动、鲜活,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抓好会前学法制度的落实
要依据《聊城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法治宣传的内容纳入到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规划,纳入到领导班子会议学习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
三、强化法治培训和法治宣讲工作
今年我市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机构中遴选具有较好法律基础、丰富实践经验、良好表达能力和热心普法事业的59名普法骨干,组建聊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团。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需求主动邀请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同时要督促本单位讲师团成员精心准备讲稿,尽快上报宣讲课题。讲师团成员要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和普法宣讲活动,保证宣讲活动时间,确保每年宣讲不少于2次。宣讲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要及时把宣讲活动的信息与图片一并报送市普法办。
四、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
通过志愿者普法是推动普法工作全覆盖的有效途径。普法志愿者在重要法治宣传节点集中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公益法律服务和宣传活动。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立普法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同时,各单位要动员、组织本单位有志于法治宣传的人员通过聊城法治网自助注册,注册成功后纳入全市法治宣传志愿者人才库,配备统一的标识,配合我市年度普法工作任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五、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法治文化在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中发挥着教化引领作用,对于全面培育“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至关重要。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法治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院落、法治画廊等法治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要突出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打造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精品文化阵地。
六、大力开展文化作品的创作
依托水城深厚的文化底蕴、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法治元素,创作一批高质量的微电影、微视频、动漫作品。今年我市将在聊城电视台开办“水城说法”法治宣传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各行业各部门创作的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各地各部门年内至少要创作一件有法治文化内涵、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全力打造富有水城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七、大力实施文化惠民活动
加快舞台类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成果转化,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影响面。我市将在6月份举办“弘扬法治精神,创建文明城市”主题法治文化宣传周,展示我市文化作品创作成果,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市直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做好文艺节目的排练,推荐1-2个演出节目,鼓励有条件的系统(单位)承办单场演出。
八、全面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以案释法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按照年初签订责任书的要求,定期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我市在《聊城晚报》开辟了以案释法专栏,每周一期,向社会发布社会热点、群众关注、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确保“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详细梳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要科学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和计划,既要明确宣传的内容、宣传重点、教育对象,又要明确宣传活动采取的方式途径和完成时限,既要明确责任分工又要确定专人负责。今年省市各级都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等工作纳入到改革的重点工作和科学发展观的年度考核,并制定了问责办法。年终市普法办将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档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回答2:

  维稳工作的“五包”措施是:
  一、定责任包重点。以重信重访专项治理中尚未化解的信访积案为重点,按照“业务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着力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二、定领导包化解。重大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由领导包案化解,责任领导要亲自落实工作任务,实行包掌握情况、包思想转化、包化解问题、包息访息诉的“四包”责任制。对重大复杂的信访积案,主要领导要带头包案处理,直接推动问题得到彻底化解。
  三、定措施包扶助。深入分析案情,找准问题症结,因地因人因事制宜,采取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化解措施,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一次性解决到位;对诉求合理但坚持过高要求的,在解决合理诉求的同时,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理顺情绪,同时对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采取号召捐赠扶助以及干部包户扶助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其实际问题,努力使其息诉息访。
  四、定机制包排查。每月排查一次重点矛盾纠纷和信访积案,并建立健全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机制,充分发挥老领导、老党员、老干部、老民政工作者和社会工作志愿者的作用,做好排查工作和老上访户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工作。
  五、定实效包督导。党政领导班子采取重点指导、协调调度、个案督导等方式加强对本系统积案化解的督促检查,推动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回答3: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规定的。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人员管理责任、现场管理责任、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
  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6.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保障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组织保障责任、技术保障责任、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
  10.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11.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2.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
  13.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15.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9.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2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管理处室、分公司、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2.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23.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2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25.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
  2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
  2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