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特别程序不需要特别授权。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它仅限于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和特别授权有区别,二者不存在矛盾。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不需要。
特别授权代理是指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