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如申请复核,如复核后又维持原责任认定书,我还能到法院上诉吗。

2024-11-07 04: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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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可以申请复核,但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且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扩展资料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回答2:

车友,我看到了你所提出来的问题后,我感觉到你一定在一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后,对交警的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于责任的划分存有很大的异议,想通过提出复核申请后,达到更改责任认定的责任。为此,我提点参考意见不知能否采纳呢?
一是,由于你没有将你所遇到的事故的详情告之,无法作更多的判断和评说。只是知道你对事故的担责的大小,极为不满;不过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接收到认定书的三天内,存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复议的哈;
二是,根据我接触的许多的交通事故中,与你类似问题,我的建议都是最好不要采用这种方式,就是按这复议的程序走,绝大多数的结果都是无疾而终,自讨没趣。
三是,在现今的交警分局,由于事故繁多,事故处理科每天是人满为患,等候事故处理的人们排起了长队,交警们应接不暇。因此,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足以推翻交警的认定结果的话,最终结果是劳而无功,白费时间的。
四是,很多的事故的当事人在接收到认定书后,总是感到十分冤屈,为此而纠结不已。尤其是汽车与摩托车之间,汽车与电动车之间,汽车与行人之间,或者是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一方处于强势地位,一方处于弱势地位发生的事故,总是觉得交警在定责时有不公之处。在此,请你记住,交警在定责时是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向弱势方倾斜的,尽管在事故中,可能弱势的一方存有明显的过失,或者是过错,都将由强势方,或有保险的一方多承担一些责任,页使不少从未遇上过事故处理当事人耿耿于怀,感到交警定责不公。
所以,我认为你最好处理方式是,如果是你确实掌握了相当的证据,可以在对方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感到吃亏的一方向法庭举证,让法官来推翻认定书的结果是最好的途径。

回答3:

向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公安局)提请复核。如果对复核存疑义,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上诉。

中国人都不相信法律的话,还说什么法制社会啊?

回答4:

复核如有足够的事实和理由,还 是有用的。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不分责任,超出部分按责分担。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