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投标法案,擅自排斥投标单位,请问如果想举报,须向什么部门提交?

2024-11-01 08: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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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章 投诉提起与受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向采购办投诉吧

回答2:

如果是采购的招标,应该向财政部门。如果是建设工程的比如施工、监理、设计等,应该向同级的建设部门提起诉讼。

回答3:

政府采购的,向财政部门投诉;
非政府采购的,向发改委等部门投诉。

回答4:

在中标公示期间或者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投诉材料。招标人会同招标监管部门核实。招标监管部门出处分文件,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