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免征

2024-11-22 23: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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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新办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4、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额。
  5、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财税〔2005〕186号)
  9、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执行期限
  1、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2、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3、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日期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时间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取得收入的当年度任何一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受理。(注: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选择下一年度减免的,也应在正式生产经营年度内申请)

回答2:

  新办企业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根据财税〔1994〕1号文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③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回答3:

企业所得税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税额式减免优惠(免税、减税、税额抵免)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注会

回答4:

国家政策不错,有志者都放手去做吧!现在各种税都在增长,个税倒是降低了一点标准,面对物价飞涨,新企免征税,无疑是在鼓励群众积极创业,这是好事啊!

回答5:

呵呵,虽然我是搞财务的,
但我也爱莫能助了……
SOR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