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分三个层次:
1.未领结婚证,现在的关系即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你朋友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直接走人就是。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关于彩礼,法律也不会做强制性规定,一般到法院,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会按照如下逻辑处理(仅作参考)。被认定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3.让男方去起诉吧,不用花时间搭理他们。trust m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你这个案件第一条第二条是肯定不符合的 详细说下第三条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条 法院是不会判决返还彩礼的
没有领证的根本不需要“离婚”,也无处可办“离婚”手续,就这个情况来看,现在双方分手,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是合理(所谓彩礼一般是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女方的,现在女方反悔当然应该退还),但要求女方负责全部宴席费用及以前一起时的花销就不合理了,毕竟那时候还在谈恋爱,宴席也是他自己要摆的,那些费用最多是AA吧。
由于没有领证,要求退还彩礼合法,至于结婚宴费用那就算了,司法解释不支持。
参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首先你的朋友要懂得,没有领取结婚证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2:彩礼钱是地方性的民间风俗,它不受法律约束它的有无。3、你的朋友没有领取结婚证代表的是未婚,根本谈不上离婚,我的建议是,双方友好协商,可以和平分手是最好的结果,经过法律程序,就要有证据为什么到目前为止你的朋友不去领结婚证,要有证明你的朋友是因为他男友,性无能、家庭暴力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