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标准,就叫原则!
原则就是引证解释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
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原生规则。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则。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往往会受到立场、观点、方法的影响。
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只有正确反映事物的客观规律的原则才是正确的。对事物的是非分明,且严格遵守公认的正确事物,是一个合格的领导者必须要做到的。
原则从大的方面讲就是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单位的规章制度,这是绝对不能违反的,对每个公民来讲都是必须遵守的.
原则从小得方面讲就是每个具体的人在处理\对待问题和做事上能够容忍和做到的的最底要求,也就是做人的底线.超过了这个底线那么对你来说就是一个原则问题了.在这个底线里,有对自己的要求,也有对比他人的要求,有时这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有时却是不相同的.每个人的低线也都是不相同的.
前面的朋友讲的警察绝对不能帮助犯人越狱,这就是大的原则性问题。向家长能容忍孩子骂人,但不能容忍孩子欺骗自己,这就是他的底线.但也可能别的家长是正好相反,因人而易.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上!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国际法原有进步和民主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国际形势和新的时代特点而提出的。事实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和传播,不仅使《联合国宪章》宗旨的实现得到了更有力的保证,也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了新的发展,它既是国际法的新发展,又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这在国际法历史上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完整的法律原则体系而提到世界面前,成为当代国际法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独立国家的兴起,这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新独立国家的要求下,产生了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既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又对原来的国际法发生改造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缅甸首先倡议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着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又得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赞同和承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虽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是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人类已经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20世纪50年代国际形势新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一个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原则体系提到世界面前,而且赋予它新的时代含义,这就是对国际法的重大发展。如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对传统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原则的发展,其含义是禁止国家采取任何借口和方式干预别国主权范围之内的事务。它的表现形式是:对别国内政施加压力,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直接或间接侵略、占领,公开或隐蔽的干预和干涉等,都是侵害了被干涉国家的独立和主权。这无疑否定了关于"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的干涉"等主张。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对已有原则的简单重复和概括,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科学地反映了国际关系的特点,坚持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由于国家是平等的,应当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因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上的不同而有任何差别,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体现"互相"二字,它进一步确认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这正是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的不同之处,也体现了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当今的国际关系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已大相径庭,那时西方帝国主义大国决定世界的命运,国家之间的关系服从于强权原则,古老的东方国家和其他被压迫民族均是被掠夺的对象。现在,一大批民族独立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都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对国际事务自主地做出判断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或干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一项原则都体现了"互相"和"共"字,这不是什么简单的重复,而正是科学地概括了国际关系的现状的具体表现,这完全符合当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对保证国际法的进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々~ 回答时间 2007-09-30 10:07
其他答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除了具备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外,而且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精神高度一致,成了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准则,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这种一致性,五项原则才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与宪章的宗旨与原则一样,具有巨大生命力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每项原则,多数早已存在,但是将它们作为一个彼此既有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他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原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运用原有原则时,科学地突出了国际关系中“相互”这一关系,强调了互字,使这些原则具有了新的特色,这对防止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些原则,更进一步地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