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说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受理,但如果被告提出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经审查属实,会驳回诉讼请求。通俗的说,就是打不赢官司。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是指在法律上没有了请求法院裁判保护该权利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但从该法律关系构成上分析,当事人仍有实体权利,即有接受该权利履行的权利,该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
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判你胜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给付义务,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仍有权利接受,且对方当事人事后不能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请求法院返还。
扩展资料:
是否丧失胜诉权是由法院来认定的,他向法院起诉正是要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有无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确实无上述情况才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确认胜诉权的丧失。但是诉权(程序性诉权)并未丧失。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是例外的情况是如果债务人重新确认了自然债务,那么这种确认是受法律所认可的,自然债权人可基于这种新的确认重新请求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胜诉权
没有丧失胜诉权。
受前苏联法学的影响,我国法院过去是对诉讼时效主动援引并作为判决基础的。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即是典型:“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逐渐摒弃“纠问式”的审判方式,取而代之以“诉辩式”审判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原来司法解释关于法官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质疑,并在近几年形成了共识,认为应当摈弃以前的法官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做法,不主动援引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此做出了改变,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做法
结论是丧失胜诉权是过去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现在则完全可能胜诉,并不丧失胜诉权。
我国采用的是胜诉权消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对方出于不知情或者良心上不主动提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愿意继续履行,你还是有可能胜诉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只要债务人未主张过诉讼时效,那么案件可以继续审理,还有胜诉可能,法院不主动援引时效抗辩。
所谓“失去胜诉权”,就是说法庭上依法你可以胜诉的,但是超过时效才起诉的话,法庭是不可以“依法”强制判决你胜诉的。反过来说,如果对方不反驳或者甚至承认你的诉求,法庭就可以根据双方的诉求和态度做出判决,你就有可能实现诉求。
简单一句话:并非必败无疑的,而是有可能侥幸得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