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前矿山退休因公负伤的医疗费怎么办?

2024-11-17 13:13:1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残或死亡的待遇,一直是参照企业的有关政策办理,而企业的一些规定不尽切合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况。现结合我省的实际,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伤亡有关待斗漏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非因本人责任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可作因公伤亡处理。
(一)在本单位工作岗位上,或从事单位领导临时指派的公务;
(二)在紧急情况行销尘下,未经单位领导指派而从事对国家或本单位有益的工作;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遭到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事故;
(四)从事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
(五)因公务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事故;
(六)上下班途中按正常所经路线行走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
(档禅七)在本工作岗位上,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疾病或伤害(按国家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标准核定);
(八)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暴病死亡的;
(九)经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为医疗事故;
(十)经县级以上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因公致残伤口复发或死亡;
(十一)经县以上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因公的其他原因。

事故鉴定暂按企业事故鉴定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