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收入不用减去支出。收入是收入,支出是支出,如果收入扣除了支出,就是家庭净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年收入总和,即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不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的实际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包括:
1、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2、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3、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4、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5、离退休养老金;
6、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收入;
8、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9、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10、自谋职业收入;
11、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
扩展资料:
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3、残疾人补助;
4、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5、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7、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8、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9、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参考资料:光明区民政局-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不减,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年收入总和,不包括缴纳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支出不应扣除,收入是收入,支出是支出,如果扣除支出,就是净收入了。
(一)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货币收入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2.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
3.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
4.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
5.租赁、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使用收入;
6.赡养费、扶(抚)养费;
7.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
(二)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
2.赡养、抚(扶)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3.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
4.社会养老保险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