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你所述此次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看到你在强调“只要有人不怕牺牲的愿意从“后面”撞上我们”这个后面很重要啊,在后面撞叫追尾。可是你被撞的部位在左后门,并且撞出了个坑,也就是说当时你的车是挡在了电动车的前面,阻碍了电动车的正常行驶。所以你违反了“转弯让直行”的法条。
你还说电动车离你十米你没有避让,以为可以过去。这点属于你判断失误,因为事实证明你没有安全的完成转弯。“转弯让直行”就是说转弯的车辆必须在不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前提下转弯,在你转完过程中妨碍了直行车辆的通行,就要负全责。
“另外说是3天之内可以申请复议”,超过三天的呢?三天以内提出异议,由交警的升级部门复议。三天以后责任认定书生效,但是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项的规定,车辆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以下讨论中有来车、车辆字眼的,指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转弯让直行。(为什么说是相对方向的,因为后面有法规和这个冲突。所以常说的转弯让直行只适用于同一道路的相对方向)
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项“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无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信号灯控制的转弯或直行一方有优先通行权。红灯右转车辆应让绿灯直行车辆通行,此时转弯让直行,其实是信号灯在控制,和在第一种情况中的转弯让直行无关。绿灯时右转车辆只需要让绿灯直行的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款“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上一轮信号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或右转的车,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有标志标线控制的直行车让不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车先行。受辅路标志控制的,让有主路标志控制的转弯、变更车道机动车。有让行标志的,直行要让转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照你所述此次事故原因清楚,责任明确。看到你在强调“只要有人不怕牺牲的愿意从“后面”撞上我们”这个后面很重要啊,在后面撞叫追尾。可是你被撞的部位在左后门,并且撞出了个坑,也就是说当时你的车是挡在了电动车的前面,阻碍了电动车的正常行驶。所以你违反了“转弯让直行”的法条。你还说电动车离你十米你没有避让,以为可以过去。这点属于你判断失误,因为事实证明你没有安全的完成转弯。“转弯让直行”就是说转弯的车辆必须在不妨碍直行车辆通行前提下转弯,在你转完过程中妨碍了直行车辆的通行,就要负全责。
“另外说是3天之内可以申请复议”,超过三天的呢?三天以内提出异议,由交警的升级部门复议。三天以后责任认定书生效,但是你可以到法院起诉。
一般没有全责,交通安全人人有责,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电动车驾驶人没有尽到安全谨慎义务,应当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