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中不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时出借人可以直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流质抵押无效,但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的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2、《担保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据此,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逾期不还款的,就可以拍卖、变卖债务人的财产。
3、《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权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可见,借款合同中是不能约定逾期不还款时出借人直接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的。如果有这种约定,那么这种约定无效。这种抵押就是流质抵押,流质抵押无效。
根据我国的民法,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你所说的事项属于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也就是以借款人的个人全部财产对借款进行担保。
根据物权法对于担保的规定,担保分为抵押,质押,留置,而你所说的直接接管是属于物权法对于质押权的一种禁止性规定,即直接在合同中约定流质的情形,是法律不允许的。
另外,根据各类担保权的相关规定,这种概括的设置担保的,只能以抵押的形式予以设立,而根据抵押的规定,动产抵押的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动产的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设立。
所以你的这个借款合同如果想设置担保条款,你再考虑一下如何设置吧。
逾期不偿还借款可以用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但债权人直接处置抵押物甚至是债务人的财产是不可以的,这种约定也涉及到效力争议,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从物权法定原则来说,这种约定实际上是一种物权担保。根据《担保法》第40条的规定,类似的约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事先约定债权转化成物权是无效,当然债务到期后双方是可以约定的。
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否则即使有约定也不可能获得这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