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不能,只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而逃离公安机关的控制,公安机关均可以将其输入公安内部网上追逃人员系统(即网上通缉)。
这种通缉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能代表什么。因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罪名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
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
容易产生争议之处在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以及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情况。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
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
发布通缉令的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罪行应该视为所有侦查机关都已经掌握,嫌疑人如果是因为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的,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
网上追逃有两种,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网上追逃是近几年来的一种新的追逃形式。其实性质与发布通缉令是并差不多的,发布网上追逃同样要通过审批。
因为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目前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网上通缉
无论罪行轻重,只要涉嫌刑事犯罪,凡是公安正常传唤拒不到案或者故意逃避侦查的,都可以进行网上追逃。
即: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
网上通缉的法律渊源:
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中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优势,运用科技手段,依托网上逃犯信息开展查缉,共抓获网上逃犯10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150余名。
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
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网上通缉
三个条件
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两种类别
一种是由公安部定期下发追逃光碟,光碟上有被追逃人员的相关资料,各地公安机关等根据光碟上的资料进行追逃;另一种是在公安内部的专网“公安网”上进行上网公布。因为如今有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等还没有加入“公安网”,所以,如今是两种网上追逃形式共存。
只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才能查到,个人所有的犯罪纪录都能查到
扩展资料:
这种通缉行为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并不能代表什么。因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罪名都可以采用这种手段。
被上网通缉者归案的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被通缉者是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的,跟普通的作案后在逃的自首情况并无二致。
对于被网上通缉者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异地侦查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被通缉罪行的,一般认为,上网通缉后各地侦查机关都会信息共享。
各地侦查机关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统一整体,此时对“侦查机关”的理解掌握应该是一个概括性、泛指的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网上通缉
单纯的故意伤害罪是不会被通缉的,更不会严重到网上通缉,会被网上通缉的基本是被抓到会判无期或者死刑的罪行,最后那句我就想不通了,怎么能查到?如果已经被网上通缉了还需要查么,查到也没用了?如果没有就更不用查了!
我只说基本.....大多数被网上通缉的都是无期和死刑,会被纪录是肯定的,只要进派出所就一定会被纪录,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报案者,像楼主那样的轻伤害罪,民警还没无聊到通缉你,你以为他们无聊呢!
只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才能查到,个人所有的犯罪纪录都能查到。
不只要涉嫌刑事犯罪,无论罪重罪轻,
凡是公安正常传唤拒不到案或者故意逃避侦查的,
都可以进行网上追逃。
只有公安系统的内部网络才能查到,个人所有的犯罪纪录都能查到。
如果是违反的宪法案件的则依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