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印章等同于签字吗?

2024-10-28 15:27:2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签字印章等同于签字。签章是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

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味。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扩展资料:

签字印章的作用及分类:

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1、法人单位的签章:一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单位名称上加盖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公文,除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外,还要法定代表人手写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

2、自然人的签章,在文档的姓名栏手写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私人印章。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签章

回答2:

是的,签字和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可见,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其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该行为的一切经济利益及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行为,则其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在实践操作中,认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代表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定: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为一人,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且经工商登记的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的总经理。

若公司内部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未进行变更登记,前任法定代表人虽已经离职,但由于公司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该人,对公司外部因其仍是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除非相对人知道该人已经离职。

否则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该人对外签字对公司仍然产生法律效力。后任法定代表人虽已被任命,但公司未及时将其登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以公司法人的名义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才可视为公司的行为。如果其不以公司的名义而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又无其他情况表明该行为属公司授权范围,或为公司利益而从事的行为,则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行为,而仅能认定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民的个人行为,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3)在权限范围内行事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由此可以得出以下两点意见:

(1)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越权代表行为无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非有效合同;

(2)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事实而与其签约,则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亦属有效。

该条规定的旨意在于保护签约时主观上为善意的相对人,而不包括签约时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过失的相对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资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回答3:

1、签字印章不同于签字,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与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有区别的。
2、签字是指亲笔签名。一般签字较难伪造,真实性强。

回答4:

印章和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回答5:

没有特别说明必须手签的情况下,可以认为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