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兴能够为你提供法律方面的一些解答,但是我实在是无法知道你提问的具体意义所指。但是我想冒昧地猜度一下你的意思。其一,既然出现了房东,那么你可能是承租人。其二,你所说的转让费既可以知租金,又可以指出卖房子的价款(即卖房款)。那么你的问题就有两种分类:
第一种:你作为承租人,房东把你所租的房子转卖出去了。那么这时就享有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没有经过你的同意就把房子转让出去了,你就享有以下两个权利: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撤销房东与买房人的买卖合同;再有就是你享有继续住这个房子的权利,直到你的租房期限届满。
【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
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第二种:你作为承租人,你承租了房东的房子,并且你交了房租的。但是由于你没有时间去居住,这个时候,房东把租住的房子又出租出去了,并且收了所谓的“转让费”。
在这种情形之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可以类推《合同法》中的以下的两个条文来予以处理。
A。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那么你要进去住的时候,可以让房东叫次承租人腾房。但是类推这条法律使用的时候,对你承租人造成点点心里上的不痛快;在某种程度上,次承租人会要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B。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如何适用这个条文呢?转让费也就是你在租赁期间因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也就是这个转让费应该归你所有。在情理上,你可以给房东一点报酬或者不给。)
希望以上的解答能够给你些许的帮助!!!
在承租人承租房子的期间,房屋所有人买卖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果没有买房子的意思,出租人也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并给承租人一定的时间处理事务。另外就是具体的合同约定。
另收转让费?具体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