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财物,照价赔偿,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赔偿的部分“可以”从工资中逐月扣除,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你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损坏财物,照价赔偿,这是基本的生活常识,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的。
对应到劳动关系的法律上来说,对劳动者赔偿的情况,也是有具体规定的。
根据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简单的来说,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赔偿的部分“可以”从工资中逐月扣除(言下之意也可以叫你直接赔偿现金给公司),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你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这个要看承担的责任比列,如果公司没尽到劳动保护责任,你确实属于无意的,那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你适当补偿就好了,这个毕竟不是故意的。有的公司故意把损坏公司财产规定很高的赔偿标准,故意克扣员工收入,都是违法的,你可以据理力争。
责任肯定是有的,这里不问你是有意还是无意的,应该是扣除的部分不超过工资的20%,扣除后你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
如果能证明员工不是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那么进行适当赔偿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