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了依法履行职责,侦破案件采取的一种手段。搜查的对象包括人身、物品、住处及其他相关的地方。从广义理解,“搜身”还包括治安案件中的检查。由于搜查、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大权益,法律法规历来十分重视对搜查、检查等手段的规范,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保障其不被滥用。《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未穿着制式服装的人民警察在当场盘问、检查前,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时,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进行人身搜查、检查时,均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如果人民警察着制式服装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人身搜查、检查,此时执法人员已表明执法身份,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突发性、紧迫性、危险性,在执行拘留、逮捕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不用出示相关证件也可以进行人身搜查。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为了收集违法行为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法可以对违法嫌疑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和第六十六条:“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人民警察进行”规定,警察是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1:合法
2:应该积极协助警察工作做为一个中国公民
3:必须在对方出世证件后配合协助
4:有权拒绝
5:不清楚 但是出于自身考虑还是尽量配合刑警工作
6:在对方没有非分要求的同时尽力配合
1、紧急情况下是可以的
2、必须服从,警察有这个权力
3、只要是警察都有盘查的权力
4、无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