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党章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与每一个党员密切相关。广大党员应该深刻了解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与权利,把握其基本内容、主要特点,认识其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一) 党员义务
党员义务,就是指党章规定的要求每个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的一种规范和约束。党员义务是党员基本条件的具体化,是合格的党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促使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力保证,也是提高党员对共产主义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的内在动力。
党章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共有八项:
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这是对党员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素质的要求。党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要掌握党和国家最新的大政方针,并在工作实际中切实贯彻之。学习党史党章等基本知识,培养对党的事业的深厚感情。还要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为从事本职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这是党员先进性的体现,是党员在普通群众中的带头作用。党员带头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取得成就,不仅是直接地参与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能够以其突出表现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党的事业的信心。
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贡献。
这是对党员在处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时提出的原则性要求。对于党员来说,党和人民利益是高于一切的,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甚至将党和人民的利益占为已有。进一步讲,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党员树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思想,干任何事情时想到的首先应该不是自己能够获得多少,而是能为党和人民贡献多少。
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和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这是对党员提出的遵纪守法的要求。党员要了解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同时要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模范,不论是在任何岗位上工作,都要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范围内行事,不能有任何特权的思想。党员具有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随便透露党和国家的秘密,沦为叛徒。对党作出的决定,要遵照执行,完成党交办的各项任务。长此以往,方能锻炼出顽强的意志和品质。
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这是对党员思想品质上的要求。团结是党的生命,是党员必须维护的大局。对党要忠诚老实,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对党内同志要赤诚以待,要搞五湖四海,不搞四分五裂,不耍小聪明。
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这是对党员行为作风上的要求。每一个党员要从党和人民事业的整体利益出发,敢于批语和自我批评,既使自己力求减少失误,也要帮助同志防止和减少失误。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自甘堕落为腐败分子。
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这是对党员工作作风上的要求。党员要坚持群众路线,站在群众立场上来思考和解决一切问题,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来开展一切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这是对党员思想道德上的要求,是对党员在特殊情况下的要求。党员既要遵守社会主义的基本道德规范,做维护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模范,也要人思想深处树立共产主义立道德,为共产主义的实现贡献一已之力。在特殊情况下,一定要率先垂范,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敢于牺牲个人利益,在全社会树立共产党的光辉形象。
这八项义务,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针对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特点和党内的现状,分别从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思想作风、科学文化、业务等各个方面对党员提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全面、严格、自觉地履行。全面,就是对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都要全面,不可采取割裂的态度。严格,就是党员在履行这些义务时要标准高、要求严,不能有任何马虎和迁就。自觉,就是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不管在何时何地都要力求做到。
(二)党员权利
党员权利,就是党章规定赋予党员参与或从事党内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行为权力及享受的相应利益。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体现,是党员发挥自身作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有权参与党的工作,共同管理党的事务,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党章第四条规定赏员应享有的八项如下: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这是共产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提高自身思想觉悟、政治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举行各种会议是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最经常最普遍的形式,对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推进党和国家和各项工作十分必要。参加党的会议,是党员参与党的建设和参与党领导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不能参加党的会议,党员的其他权利如批评权、选举权等就无从谈起。每个党员都必须参加的党的会议主要有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政策问题的讨论。这是保证党员最大限度发挥自身积极性一项重要权利
党的政策是否正确和完善,对于调动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完成党的任务,关系重大。党员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各抒已见,有助于党的领导机关集思广益,制定出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路线方针政策,避免因少数人的主观主义、经验主义、自由主义而导致的理论上忽“左”忽右的政策上的大起大落。党报党刊是党的舆论宣传工具。党员在党报刊上参与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讨论,是热爱党、关心党的表现,可以使党员更好地发挥主人翁精神,真正表达党员个人的意志,不断地发现真理、修正错误,能使党的理论和政策更为完善。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在一个十分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中进行的,将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其成功不能依靠某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的先知先觉和全知全能,不能依靠少数人组成的小团体的卓越才智,而要依靠全体党员共同努力,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积极思考党的工作中的成败得失,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倡议。如果对上级指示照抄照传,不负责任,甚至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压制党员的合理建议,就会有损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一贯作风和原则。当前,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风气有待加强,对原则问题不明确表态、回避或掩盖矛盾、怕得罪人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有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弄清失误,进而科学地解决问题弥补失误,轻装上阵,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始终沿着正克的轨道前进。当然,党员在行使批评权时,要讲原则,讲政治,从大局上着眼,而不能吹毛求疵,求全责备,不得夸大扭曲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决定重要问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进行协商、酝酿、表决、,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员的表决权由赞成、反对和弃权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党员表决权充分体现党员个人的意志,在行使时必须慎重。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最基本、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只有真正把党内优秀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党的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的效力。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处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对党员和党的事业造成了不良影响。党纪处分,是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个人所作的书面评价,是党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党员的依据材料。处分党员和给党员作鉴定都是非常严肃的事情。按照这项规定,被处分和被鉴定的党员有权向到会的党员和党组织说明情况,阐明观点,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这是总结沉重的历史经验教训的结果。这样做,既是对党员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负责。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事,作伪证者应受到党纪追究。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员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向党员组织提出意见,如果实践证明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正确的主张,为党的决议和政策的修正奠定基础,从而在新的基础上形成思想统一,避免党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反之,如果实践证明他们的意见是错误的,就会促使他们自觉自愿的放弃他们的主张,将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的决议和决策上来。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招待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斥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员在政治、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可以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这是因为,党组织是个体党员组成的集合体,离开了个体党员的具体活动,党组织就很难有效发挥出整体的效能,因而党组织想办法解决党员个人解决不了的一些问题,才能使党员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发挥自身能力,使党组织发挥整体的能力。
以上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它有利于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健全,有利于党的领导的实现,有利于党内监督的加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广大党员要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使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
(三)党员义务与党员权利的相互关系
对于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的相互关系,马克思早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就曾明确提出,在党内“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重要思想,已经明确地阐述了党员义务和权利之间的辩证关系。更具体地看,这种辩证关系主要体现在:
第一:党员在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时都具有鲜明党性,体现出其有机统一的基础。
虽然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各有特定的含义和内容,但二者在党的利益的基础上是统一的,都服从于党的现阶段任务和最终目标。党员履行义务,不是利用党的名义强制党员效忠于某个人或小集团,而是每个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完成党的纲领和任务所应尽的职责。党员的权利,也决不是用来牟取私利的特权,而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完成党的纲领和任务而赋予党员的政治民主权利。所有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具有共同的指向,二者的有机统一和结合,才能充分体现执政党建设的本质特征。
第二: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在现实中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一方面,党员在享有和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如,党员享有被选举权,但如果他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没有为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出贡献,就得不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得不到党员的认同,就丧失了群众基础,虽然他享有被选举权,但他难以被选上,他的被选举权自然得不到充分享有,甚至可能因为沦为犯罪分子而被剥夺。另一方面,党员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没有一定的权利不行。如党员要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就必须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做坚决斗争。但如果党员在党的会议上没有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权利,没有向党的领导机关提意见的权利,没有揭发、上诉控告的权利,这种义务就根本无法履行。
第三:党员义务和党员权利从动态上看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
党员的有些义务也是权利,有些权利也是义务。如批评的权利,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利;党员的建议权和倡议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应尽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党员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往往就享有了权利,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往往也履行了某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