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鉴定我为轻微伤对方要求二次鉴定,时间已间隔3年,还可以申请吗?公安机关自收到伤情鉴定起,5日内应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并向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告知。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申请重新鉴定后,不要求再鉴定的,可以向办案单位说明情况,并书面写明不要求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十一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1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根据提供的情况,经鉴定为轻微伤,虽已过三年 ,但对方不服要求做二次鉴定,这是个人的权利,应该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轻微伤在损伤鉴定中是比较轻的 ,一般不需要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