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特殊钢铁有限公司燃气危险区域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以下简称动火作业)指在燃气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在燃气危险区域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及使用电炉子、碘钨灯加热等作业。动火作业都须办理《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表),动火时必须随身携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特钢厂区范围内各单位(含外协维保单位及外来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单位)燃气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管理。
燃气危险区域划分
第四条 根据燃气区域的危险程度,划分三类燃气危险区域。
1 一类燃气危险区域,有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致命的危险区域。包括:
--未吹扫的燃气管道、设备内部;
--带压力进行燃气抽堵盲板、更换孔板、更换管道法兰盘等工作场所;
--带压力对煤气管道、设备泄漏处理等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