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租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的子女一方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不动产。
【2】现在房产已经赠与给了儿子,赠与已经完成,
【3】儿子又在房产证上填上儿媳名字,这证明儿子已经把房产的一半赠与了儿媳,所以在离婚时,儿媳会得到另一半房产。
这属于共同财产,应该都有份,如果谁想要房子对方必须给予补偿。
可以,就算只写儿子名字也可以,除非先做财产公证。
父母给儿子买的房子,说是给儿子的赠与吗?如果是的话,那应该算儿子和儿媳妇的共有财产吧, 如果儿媳想要房子的话 , 应该给儿子方一定的金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