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签定之日起下月承担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要求你们至少签一年劳动合同,有他的合理性在里面。
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并不是说你签定了一年的合同,就非得做满一年才能离职。中间你觉得不合适,同样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只不过在试用期的话,你得提前三天告知公司,超出试用期的话,你提前一个月递交书面辞呈就行,到期就算公司不同意,你仍然可以交清手续走人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
不是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吗?试用期又没有合同,难道三个月的时候还不够你考虑吗?一年的合同也不算很久,签了合同也没什么,该走的时候还是会走,难道因为这个不给你工资?
人要灵活点
但是中途走了,失业金没了吧
没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