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增补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特种设备。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将叉车划分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且明确规定堆高机属于叉车类别,故你所说的1吨电动堆高机属于特种设备,要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属于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对照下述条件核实即可: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起重机械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