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以社会主义法律为基础,既能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模式,强化公民的道德实践,又能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促进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同时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把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可见,法制在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作用。因此,深入研究思激扮神想道德建设法制化问题,是一项十分重要明亏和紧迫的时代性课题。
一、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时代价值
(一)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加强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当今时代,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制定法律来促进道德建设,并取得成功经验。堪称“亚洲花园”的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加强道德立法。20世纪60-70年代,新加坡为了减少和遏制在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思想道德滑坡现象,政府将大量的道德规则纳入法治化轨道。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道德范畴的内容全部立法,要求人人都要遵守。比如,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丢一个烟头罚款10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罚款1000新元,甚至更多。对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起诉,法庭将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新加坡政府在国家公务员职业道德方面,制定了从公务员穿着、品行到财产申报、品德考核等一系列详尽的法律规定,保证公职人员清正廉洁。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为道德建设提供了强大后盾。正是因为新加坡非常重视道德的法律化,才使得社会秩序、文明程度和廉政建设取得了不菲成果,为世界各国所称道。
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也十分注重道德的法律化,甚至把一些我们认为不属于法律调控范围的言行也用立法加以规定。美国的立法机关是国会,其下属机构中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规范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轻罪。法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更为严格,法国的《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为,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动而故意放弃给与救助的,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德国的法律把法定或约定养护义务的人遗弃无自救力的人,定为遗弃罪,通常称无义务遗弃罪。瑞士、波兰、挪威的法律则规定,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均要被处监禁或罚金。因此,吸收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或移植别国的法律,并为我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服务,是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需要。
(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强化法律实施的根本措施
《民法通则》规定有关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教师法》、《老缺租年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相关规范反映了尊师重教、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继承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范,无不是道德建设法制化的表现,都为在全社会确认和传播思想道德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社会道德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都被纳入到了社会的法律体系之中。法律化的道德已不再是单纯的道德,而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道德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主体事实上做什么也有了明确制约,就是强制性的惩罚,以此使主体做应该做的事,将抽象的道德目标和规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规范和准则。比如,对社会上早已存在的“包二奶”、“第三者”的不良现象,以前只能诉诸于道德的谴责力量,要不就是采取暴力手段来解决。在《婚姻法》修改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条文被法律加以规定,对这种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就有了法律规定。
(三)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
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唇齿相依,是治理国家的两把利剑。道德和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从根源与目的方面来说,两者都是由同一经济基础决定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从内容上来说,法律以道德为基础,法律规范大都来源于道德规范。从作用上来说,两者相互促进。道德对法律的促进作用有:道德确立的基本价值为立法指明了方向,道德为执法、守法奠定了社会心理基础。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有: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有助于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道德的长处恰恰表现为法律的短处,而法律的长处又是道德的短处,两者可以取长补短,相得益彰。道德具有自发性,法律具有人为性,道德的强制手段是柔性的,而法律则是刚性的。
德治是统治者对被统治者进行道德的教化从而使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中创立的一套活动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属性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法律是道德规范不能生效后的最后一道强制力防线。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做后盾,道德就会变得单薄无助。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在不同的领域其功能和效力也是不一样的。当道德规范涉及经济、政治利益和国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一体性时,在调整力度和有效性上,都无法与法律功能相比。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综合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性,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当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时,人们不遵守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正因为如此,才使人们的整体道德素质和水平得到了提高,从而有助于德治的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作用,在道德法律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社会转型期引发的道德失范问题,迫切要求我们高度重视道德法律化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思想道德法制化是连结德治和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有力支撑。
(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是提高文明程度的必然选择
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可以推动道德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一,普及道德规范。法律确认和吸收某些道德标准,使之成为法律标准和法律规范,从而推进法律目标的实现。第二,净化社会风气。法律以国家名义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反映赞成什么,反对什么的价值取向,为人们提供识别是与非,好与坏的判断标准。法律还要求人们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凭借国家强制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从而更好地净化社会风气,维护道德环境。第三,提升公民素质。法律以其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社会公平、维护正义等现代法治精神去培育教化人们,从而形成社会主义义利观,形成健康有序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规范,使人们将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融化于自己的思想道德观念和日常行为中,在他律的范围内把自己塑造为自觉自为的人,最终达到道德理想的实现。
二、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基本依据
(一)1982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是各项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
现行《宪法》第24条规定了思想道德建设:“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宪法把“四有”、“五爱”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基本内容,以国家提倡的形式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它们在社会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另外,宪法还把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利益以及赡养父母和抚育子女作为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的规定全面丰富,在世界各国宪法中独具特色。
(二)我国把思想道德建设领域基本的重要的规范上升为法律
首先,在社会公德方面,主要有:《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具有法律形式的社会公德规范。民法调整的是社会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社会公德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其精神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中。
其次,在职业道德方面,主要有:《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公务员法》、《会计法》、《律师法》等。这些法律把职业道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意志。
最后,在家庭美德方面,主要有:《刑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把中国相传几千年的优秀家庭道德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变成了法律,把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家紧密结合起来。
(三)道德与法律二者有许多共同点
其一,二者目标和价值基础相同。道德反映了一定社会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公民道德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反对非正义、追求正义的过程。法律的基本特征是正义性,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价值和最终理想。法哲学思想的先躯----亚里士多德就把正义论作为法律论的基础:“法律的实际意义都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善德的制度。”①公民道德与法律的这种内在同质性和追求目标的一致性使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具有了可能性。
其二,二者基本的逻辑相同。法律与道德对人的行为与社会秩序的调节规范有两个基本的逻辑:(1)强制性的逻辑,即“必须”如此,道德与法律均具有义务性规范,以此保障其有效性。(2)价值性的逻辑,即“应该”如此,它赋予规则以价值的内涵。“必须”与“应该”是既存在于法律之中,又存在于道德之中的两个共同逻辑。
其三,二者调节范围具有相容性。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二者调控范围具有一种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也就是说,道德调节范围比法律调节范围广泛。道德所作用的范围和调节的对象几乎涉及到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法律所调节的只是人们的某些特定行为,两者存在相容性。
其四,二者调节方式具有相通性。在调节方式上,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靠的是个人的自律,依赖于社会舆论的力量。在道德与法律共同调节的行为中,当道德的自律性不能发挥作用时就要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在道德和法律调节范围相重迭的领域,道德的非强制手段必须服从于法律的强制手段。
其五,二者都含有义务规范。道德义务是指“你不应该怎么样,应该怎么样”,道德义务是善的一种规定,它是对人的一种内在的道德要求。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也就是说,法律积极地规定或承认人们必须这样行为,或消极的规定或承认人们不这样行为。因此,义务是思想道德法制化的中介和桥梁。
(四)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
从起源上来看,在法律规范出现之前,社会关系主要通过道德规范来调整,后来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可以说,法律规范是在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渊源,法律只有获得道德的伦理支持才会产生实际的效力,才是一部良法。美国法学家富勒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统一”。“徒善不足于为政,徒法不足于自行”,不具有伦理精神的法律将导致专制并缺失正义。从社会作用上来看,公民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都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对社会起规范作用。它们有共同的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三、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必要限度
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只能是一部分道德的法律化。如果将所有的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就会否定道德存在的意义,不利于培养公民自律意识和提升公民道德素质。因此,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要把握合理限度。
(一)处于较低层次的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而较高层次的道德规范则不宜被法律化
道德规范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基于个人心性和人格层面的美德伦理、基于社会实践和交往层面的规范伦理和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其中,规范伦理受制于特定社会关系的状况并适应着特定社会关系的要求,是维持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任何公民都应该做到的道德要求,对任何公民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违背了这些道德要求,社会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最基本层次的道德行为规范可以被法律化。美德伦理是个人对人生和高尚道德人格的追求,与规范伦理相比,是个人对过美好道德生活和成就高尚道德人格的自觉自愿的选择,它很难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和实践模式,可以为社会所提倡,但不宜被法律化,如谦虚的美德,可以提倡但不能做法律的规约。基于人类终极关怀的理想或信仰伦理是对现实生活的超越,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超越追求,多侧重于精神层面,而法律重在规范人们当下的行为,不宜过多涉及超现实的精神的活动。否则,容易超越现实经济社会状况,不仅多数社会成员难以做到,而且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不利于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富勒把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社会对人们最基本的要求,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它是维持一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道德准则,如勿杀人、勿盗窃、勿诈骗、诚实信用等,这些规定可通过转化为法律而实现。愿望的道德则是指那些有助于提高生命质量、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原则,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同情心等,它是对美好生活的一种向往,不宜上升为法律义务。因此,可以把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而将最高限度的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引导,但不强制人们做到。前者就是道德共识,大家愿意共同遵守是因为它们是社会正常秩序得以维持、社会交往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保证。后者是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际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事实上,可能有极少部分人能够有这种高尚的道德或者根本还没有达到这种境界。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如果忽视大众的道德水准,过分地将愿望的道德纳人法律的范畴,那么法律主体的义务标准就会提高,不能为大众普遍认同和接受,尽管法律会施以普遍和严厉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与人的行为发生一定联系的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而不发生联系的道德规范则不宜被法律化
法律与道德在调整人们社会关系方面的一个显著区别是,道德既能调整人的行为层面,又能触及人的思想、观念、情感甚至信仰等精神领域,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行为层面,即使某人有着极不道德的观念,只要他不表现出来,法律就不能也不应对其进行制约和调整。“公认的社会道德能否全部上升为法律,其重要因素之一就是看它同行为的联系程度,且这种程度应达到一定的法律要求。”②也就是说,与行为相联系的且应该上升为法律的那部分道德要求应确定为法律,而与人的行为不发生联系和不应该上升为法律的,还应停留在道德领域,和法律保持相对距离,仍由道德规范进行调整。因此,社会道德规范能否转化为法律,一定要考察这种道德规范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的程度。
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根本途径
(一)充分认识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重要性
有人认为,道德与法律属于不同的范畴,如果把两者结合起来,就容易混淆两者的界限。还有人认为,道德靠教育,法律靠强制,两者不能混同。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古至今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1.法律与道德不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在古代社会(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占主导地位。2.法律与道德截然不同,各有其调整对象与方法,不可混同。这是西方18、19世纪历史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看法。3.法律与道德互有差异又紧密结合,二者相互渗透,又各有分工。这是20世纪以来西方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法律不能规范人的道德观念,但可以规范人的道德行为。在当代西方,道德越来越民法化。在当代东方,道德或民法化,或刑法化(如新加坡)。因此,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今天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了。法理学观点认为,法律除了强制功能外,还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功能。不能只看到法的强制能,而看不到法的其他功能。为此,要充分认识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的时代价值和重要性,把法制作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吸收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合理的优秀的成分
我国古代社会将道德中的“忠君”、“孝悌”、“贞节”等道德规范直接引入法律条款并加以推行。《秦律》和《汉律》都将不孝看作违法犯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我国历史上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推行“三纲五常”等道德规范。《唐律》的主要内容是把儒家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即所谓的“纳礼入律”。《唐律》中将十种罪大恶极的违法行为规定为不赦之罪,其中包括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等。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其德刑观体现了道德法律化的基本精神,对后世影响较大。社会公德是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角色、公众行为中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说过“君子博学于文,约之于礼,亦可弗旧事矣夫”,孔子这里讲的“礼”就属社会公德的范畴。虽然古代的道德法律化服务于封建宗法等级制度,很难培养出具有平等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但它在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其中的一些思想,如“以法促德”的做法对现在进行道德建设具有启示作用。
(三)通过完善立法推动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
立法途径主要有三种方式实现: 1.立法将一定的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法规,即通过禁止性、义务性的法律法规直接反映特定的道德规范,这是道德法律化立法确立的直接模式。2.立法规定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主要是社会公德)的原则,使一般的道德规则具有某种法律属性或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则。3.立法规定准用性道德规范,使其成为立法的有效补充。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同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③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国国情、反映大多数人的意志、切实可行的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建设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为此,要借鉴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立法力度,把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进我国的道德建设。社会公德的规范化是道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上海倡导并施行的“七不”(不随地吐痰,不乱窜马路,不乱扔垃圾,不讲粗话脏话,不破坏绿化,不损坏公物,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规范,从道德立法方向发展,就是不仅为其寻找法律依据,而且把各种规范提升为具有某种法律约束的规则,并严格执法,逐渐使人们养成习惯,成为自觉的行动。笔者认为,要完善维护社会公德方面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立法体系包括公德“法典”以及相应配套的公德条例、公德立法执法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等。不断完善公民基本行为规范的立法;奖励公民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条例;惩治某种场合下见危不救行为的条例;维护诸如广场、火(汽)车站、地铁等公共场所良好秩序的条例;公益劳动条例,即对于那些违背社会公德的人给予一定的劳役处罚。在维护职业道德方面,制定《医护人员法》、《演员法》等为社会关注的职业道德方面的法律;还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道德准则,充实官德规范体系,制定《从政道德法》或《从政道德规范条例》,通过健全制约权力的法律法规,促进官德建设。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在认真抓好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一,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实践反复证明,如果没有法律的褒善抑恶机制,就难以形成扬善惩恶、扶正祛邪的良好社会风气。法治是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伸张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公民法律知识薄弱环节和公民所关注的法律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今日思想道德建设的必由之路。
第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来保证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通过严格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以提升思想道德建设的水平。通过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以保障各级政府对思想道德建设的投入。通过适度扩大执法主体队伍,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人员保障。
(五)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的相关机制
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的一系列体制机制,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管理,制裁和打击危害社会的不道德行,历来是党和国家治理社会的方针和措施。
其一,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这套工作机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思想道德建设的战略决策由党来决定。党决定之后,人大则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变为法律,并交由政府来实施。实施中,人大应予以严格监督。这套机制可概括为:党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倡导和群众参与。有人设计,有人立法,有人执法,有人监督,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其二,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当前,思想道德建设必须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要贯彻思想道德建设中的群众路线,让群众通过制定行规、公约,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这就要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同行公约(行规)。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社区公约,乡规民约。还可以在大、中、小学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中,组织一支宣传队伍,利用节假日或每年的法制宣传日上街宣传法律法规和公民行为守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