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视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但该合同只有劳动合同期限,没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一般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劳动合同;没有集体劳动合同或集体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同工同酬。
至于员工能否辞工,法律有明文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上述约定做三个月才能辞工的约定违法了法律规定,应该无效。
你那签的三个月是试用期的吧,不算合同的额, 看来要用你的单位在坑你啊, 一般试用期过了,才能签正式合同。干了三个月你再走,那你就亏了,要不一开始就不要在哪里做,不然要做就继续做下去。要是单位用你了,不跟签劳动合同,你不想干的时候,去劳动局告他。 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要给你双倍工资的。
合同是必须签的,如果只是这条不算完整的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