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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01: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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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然垄断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明显偏高,效率低下,政府有必要对其价格进行规制。常用的价格规制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自然垄断行业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竞争机制以及政府规制,才能共同对其价格发挥作用。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 价格 规制 竞争

我国的电力、天然气、铁路、自来水等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以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同时,我国在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中对自然垄断行业没有建立有效的外部约束机制,导致自然垄断行业中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力量把一部分消费者利益转化成生产者利益,扭曲了社会分配效率,获取大量垄断利润。另一方面,自然垄断产品价格持续上升,但经营者的利润却在下降甚至亏损,这些现象使得有必要研究一下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价格问题。

自然垄断行业的特征

自然垄断行业是指因生产、配送方面的规模经济效益、网络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沉淀成本、资源稀缺性等原因,使企业被限定为一家或者少数几家企业的行业。其特征有:
自然垄断行业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网络系统。大部分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行业,都有为提供从生产设备到用户的室内服务所需的网络设备。这种网络供应系统,其配送规模越大,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也越大。其需求量越多,固定成本就越可能分散到每一需求上,因而也越能收到规模经济效益。
自然垄断行业在生产时拥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所谓范围经济效益,是指企业的联合生产、销售比单独生产、销售能极大的节省费用。在自然垄断行业存在巨大的范围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各自进行单独生产和销售的话,将会形成在生产设备和配送系统上的巨大重复投资,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只有通过联合生产和联合销售,才能使固定的生产设备和配送装置得到充分利用,从而极大的节省生产和销售费用。
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基本技术经济标准的统一性。由于存在生产和配送方面的网络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因此在自然垄断行业,其产品和服务基本技术经济标准必须实现统一,否则,所谓联合生产、联合销售及联合配送必然会遇到不可逾越的技术障碍。

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定价方法

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存在着定价方面的矛盾,所以定价问题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是一个关键问题。按边际成本等于价格会使企业亏损,而高于边际成本定价会损害消费者福利,这就使定价具有难度。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制定,常用的有以下方法:
拉姆塞价格。这种定价方法的基本思想是假定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企业产生亏损,则企业不能接受,社会福利最大化已不可能,企业只能接受一个偏离边际成本的价格,从而使盈亏至少相抵。设反需求函数为Pi =P (Qi ),市场供给为Qi,固定成本为F,平均可变成本等于边际成本,令平均可变成本为C,企业盈亏相抵就是:
在这个条件下,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函数S就成为在约束条件下求极值的问题:
把该式以Q加以最大化,则:(Pi -C )+λ (Pi -C )+λQi·dPi/dQi=0
设为需求的价格弹性,ei=-(Pi /Qi )·(dQi/dPi )
设λ /(λ+1) 为R,R称拉姆塞指数,则Pi=C / (1-R /ei )
由于拉姆塞假定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所以在不亏损的情况下等到一组次优价格,即拉姆塞价格。
FDC价格。FDC价格是一种常用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考虑成本的弥补,当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时候,首先把公共成本明确的分配在每一单位产量上,主要方法有:产量法。它用某一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比重作为权数来平均分摊公共成本;成本法。它分别用某一产品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来平均分摊公共成本;收入法。它分别用某一产品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来平均分摊公共成本。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

许多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价格持续上升,迫使广大消费者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从而造成社会收入分配扭曲,降低了社会的福利水平。例如:水、电、气暖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行业价格持续上涨,这已经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见表1)
信息不对称使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收效甚微。被管制者对其核心技术和经济指标及其动态信息和掌握是全面的、充分的。而管制者对各种信息的了解是片面的,政府希望了解企业的真实成本作为价格管制的依据,企业却要以虚假的成本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政府定价,这种目标的差异导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博弈往往以企业获胜而告终,因为企业占有的信息更多,因此,政府通过调查、听证会等手段实施的价格管制是不准确的,这种现象被称之价格管制失灵。
自然垄断行业依靠垄断获得高利润,既无提高效率的动力,也无参与竞争的压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进入管制,这种超额被垄断者长期占有。同时,劳动力、技术、资本、信息等高度垄断,没有竞争和破产的压力,也没激励的动力,这些行业效益低、服务差、价格高,与国际水平之间差距很大。

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的主要形式

价格上限规制。价格上限规制主要是指政府对于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通过规定其一定形式的价格上限,以达到控制企业垄断收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主要形式有:规定绝对价格上限。这往往适用于一些自然垄断性质产品或服务的一定时期内的价格制定。因此,政府往往需要定期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价格审议或调整,并以公布年度或时期限价形式进行规制;规定绝对价格水平的年度上涨幅度,其适用范围几乎包括所有自然垄断行业。有关上涨幅度的规定主要根据原材料和要素价格等参数的变化而定。因此,这种形成也需要政府每年对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审议,并每年公布年度控制价格上涨限度;规定绝对价格的标准计算公式。政府规定了所有必须考虑的参数,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以达到控制价格上涨的目的。
价格下限规制。价格下限规制是指政府对某些产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变动的下限作出规定,并禁止企业任意调低价格。价格下限规制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规定某一时期内有关产品或服务绝对价格的最低限度。这种规制的目的较多,包括:维持某一产业的一定的竞争秩序。如在石油开采业中由于开采成本较低,有些企业很容易采取短期低价倾销行为,以获取短期利润最大化,但却破坏了这一资源的开采进度,危及整个石油资源的开采和控制,政府必须对价格下限作出适当的规制;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在某些企业中垄断性大企业往往利用其规模经济效益和长期平均成本低的优势,采取压低产品或服务的价格的方式,试图将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挤出市场,以达到其垄断市场的目的,因此,出于合理保护中小企业利益的目的,政府有必要对价格进行限制;限制消费量的增长。在某些产业中,价格过低势必会刺激消费量的过度增长,进而可能会引起整个社会福利的损失,或是有限资源利用效率的下降。因此,政府除了对产出数量进行规制外,还往往通过直接规制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水平的方法,来抑制消费量的过快增长。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改革

价格形成市场化。自然垄断行业产品价格形成的市场化,并不是说完全由市场、由供求关系来决定。主要是指我国以前完全的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定价,现在变为要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要考虑到相关产品的竞争状况,要考虑到产业的发展趋势,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产品价格的规制要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价格能够有效的发挥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发展的作用。政府要提倡竞争而不是遏制竞争,因为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来说,只要有竞争,就可以促进企业效率的提高,政府应该限制利益集团利用自然垄断来排斥竞争。
科学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范围。科学界定自然垄断行业非常有必要性,整体而言,邮政、电信、电力、铁路运输以及城市公共事业中的自来水、天然气等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些行业的所有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事实上,这些行业的业务是可以分解的;因此,通过科学的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范围,把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剥离出来,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应该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竞争在企业价格形成中的作用,这与其它竞争性行业应该是没有区别的。即使对于自然垄断部分,也应把政府的权力从中剥离出来。
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价格的核心问题是成本,控制了成本也就控制了价格,控制住了价格也就控制住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物价部门和经营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物价部门不可能象企业那样熟悉真实的成本,物价部门只能用传统的定价方法加以调整,企业往往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方法来达到提价的目的。物价部门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被动的状况,就必须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企业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主要办法为:逐步建立企业价格成本台账。根据企业上报的原材料的消耗、工资状况、人员构成、各种支出等因素,由物价部门审核,剔除虚假成本,约束企业自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确定企业成本控制参数。根据企业产品销售价格指数、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成本上升率,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技术进步率,实际生产效率和国外同行业的生产效率,确定企业成本的下降率,成本上升率大于下降率时企业才能申报提价,反之企业要降价,在这种成本变动约束下,企业要取得较高的利润就必须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是促进自然垄断行业经营企业提高服务、降低价格、提升技术、增加服务品种的有效方式,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体制改革,打破垄断,促进竞争。
建立健全政府制定价格相关制度,实行民主科学定价。目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四种制度。一是建立物价部门对企业的定期审查制度。定期对列入定价目录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全面审查。二是建立物价部门组织专家审议价格制度,建立审议价格专家库。在制定价格时请有关专家进行审议,提高定价的科学性。三是严格执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广泛选择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方面利益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增加定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四是严格执行政府价格决策集体审议制度,避免暗箱操作,权力寻租。

参考文献:
1.张宇燕.国家放松管制的博弈[J].经济研究,1995
2.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M].上海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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