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要有三个条件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0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
中国的死罪里面没有注射执行死刑,一般都是执行枪决。
现在一般都是注射了
我是个退休的法警,最喜欢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死刑,而且还要用炸子,将犯罪分子的头打爆。我国每年要枪决数十万名罪犯,根本不需要报请最高法院,省高院核准就可以了。体现我国从重、从严、从快的刑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