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
1、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十万元。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公司,但可以以法人的名义注册一人公司。
3、一人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公司的事务由股东决定,但需要以书面的形式。
4、一人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5、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6、一人公司要在年终编制财务报表,并交给会计事务所审计。
7、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区分时,对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8、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但必须有监事。若设立监事会监事的人数至少是三人,职工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