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雇佣兼职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2024-11-18 0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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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经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如果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且用人单位未做明确规定的,兼职可以存在。

扩展资料:

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

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

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

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回答2:

楼主好。这种临时性的兼职可以不从劳动合同角度老考虑,转用签订民事劳务合同的方式来用工。劳务合同适用民事法律调整,只要缔约双方都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即可。在合同中对于薪资结算可以自由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劳务合同可以使公司规避劳动风险。

回答3:

从成本和风险的角度讲,不易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最好选择承揽合同,把全部工作任务承包给其他人,这样用工风险可避免。

回答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