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三人合伙成立贸易有限公司,本人占公司股份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法人占公司股份百分之三十五,另外一人占百分之三十。公司章程任命法人为董事长,本人为总经理,另外一人任监事。与2011年在法人未经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注销,并且未经本人同意,另注册了另一个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原有股东股份不变(注销,注册本人均未签字确认)。只持有第一个贸易公司验资报告一份,律师已确认。银行资本金的入账发票复印件一份(有银行盖章,与原件一致)。